一、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填写《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上报乡(镇、街道)。
二、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批。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区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市民政部门复核。
五、市民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六、区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七、区民政部门对完成各项审批、复核、备案手续的参战涉核(含铀矿)人员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录入军队退役人员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