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材料。
二、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交予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内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三、区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意见(3名以上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市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通知区民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