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牺牲者单位和家属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民政部门受理后,确认达到评烈条件的,写出调查报告,报市民政局,并提交如下材料:
1.牺牲者生前单位和家属的申请报告;
2.有关牺牲者牺牲的时间、地点、人物及事件经过、死难具体情节的证明材料;
3.区政府的请示;
4.烈士审批表;
5.公安机关审讯罪犯笔录;
6.已结案的要求提供法院刑事判决书。
三、市民政局审核材料并实地调查取证后,认为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根据相关材料代市政府起草请示,同时将所需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通过后,上报省民政厅。
五、省政府批准后,批复市政府。
六、通知所属区,并做好文件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