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退役证件或者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镇)审查后,写出报告连同申请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原件)等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给当事人,并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
四、当事人完成残情鉴定后,区民政部门对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3名以上专家)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达到评定和调整等级的,区民政部门在公示完成后,填报《广东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附上所需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审核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相关材料退回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民政厅。
六、省民政厅审批后,办理残疾证件。
七、市、区民政部门逐级将残疾证件发给当事人,并做好文件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