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及时报告并提出申请。
二、区民政部门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广东省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照片和损坏、到期的旧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件),一并报市民政局,其中遗失证件需重新办证的,还需提供本人登报声明原证件作废的证明材料。
三、市民政局审查加具意见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四、省民政厅审批后,办理残疾证件。
五、市、区民政部门逐级将残疾证件发给当事人,并做好文件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