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省迁移
1、伤残人员户口跨省迁入我市的,先向原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等材料,民政部门审核材料后,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到伤残人员现户籍地区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我市区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省级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区级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
二、省内迁移
1、伤残人员本省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
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核实后,按迁出地伤残人员减员、迁入地伤残人员新增调整数据库相关信息,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
(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等其他优抚对象参照此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