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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五区统一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加入时间:2013-08-02 14:19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

    经市政府同意,《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佛府办函〔2013362号),近日已下发到各区政府。

    根据佛府办〔2006212号文件及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调整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从201371日起,全市五区统一按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执行,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如下表(孤老优抚对象和抗战时期老复员军人按规定比同类对象标准提高30%):

   

标准(元/月)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700

病故军人遗属

1570

在乡老复员军人、非在职残疾军人

121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60

“五老”人员

780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500

老年烈士子女

230

    近年来,佛山市不断加大对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抚保障力度,从制度上保证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除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外,还通过发放节日慰问金、加大医疗保障投入、建立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帮扶制度等,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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