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佛府办函〔2013〕362号),近日已下发到各区政府。
根据佛府办〔2006〕212号文件及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调整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从2013年7月1日起,全市五区统一按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执行,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如下表(孤老优抚对象和抗战时期老复员军人按规定比同类对象标准提高30%):
类 别 |
标准(元/月)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1700 |
病故军人遗属 |
1570 |
在乡老复员军人、非在职残疾军人 |
121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960 |
“五老”人员 |
780 |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
500 |
老年烈士子女 |
230 |
近年来,佛山市不断加大对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抚保障力度,从制度上保证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除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外,还通过发放节日慰问金、加大医疗保障投入、建立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帮扶制度等,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