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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加入时间:2013-04-08 15:51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

印发佛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20109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佛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佛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各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组织领导,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健全拥军优属服务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宣传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计划。每年的115日至215日、715日至815日为全市双拥宣传月。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任务,协助驻军做好营房和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支持军休所、荣军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

第十条 符合政策规定接收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按照教育部门关于驻军干部子女入学优先优惠政策规定执行,属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按照教育部门的政策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由所在区民政部门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补助。

义务兵家属按政策规定享受优待金。

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优待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完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优待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优抚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贯彻落实《佛山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待遇,按照政策规定予以保障。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医疗补助。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到地方公立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按规定享受医疗优惠减免。医院应当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由当地光荣院、敬老院负责收养。对分散居住的,当地政府应拔出专款为其修建住房。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购买或租住各级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安置在城镇的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解决住房的,由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所在区政府解决。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持《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免费进入佛山市范围内的公园、文化宫、展览馆、体育场馆(不含专场演唱会、专项表演)、收费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持《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优先购票乘坐国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持《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服务行业,应当设立优抚对象专门窗口或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驻军的沟通协商,及时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创先进活动。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门报喜,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英模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0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5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1000元,获得优秀士兵的奖励300元。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光荣之家”门牌,为残疾军人张贴“光荣之家”对联。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政策的执行情况,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抚恤补助和优待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852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佛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佛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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