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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0-07-30 08:48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

关于印发《佛山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财税局:

   2009年12月30《佛山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佛府办函[2010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局      佛山市财政局 

 

   

            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佛山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范围为:具有本市各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六)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第三条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构,为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含住院、门诊,下同)和社会医疗救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和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五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核定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身份,组织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他们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各医疗机构对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的减免工作,并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安排,并将医疗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按“市辖五区事权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自行解决。

第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医疗保障,按现行保障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保险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在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根据医保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同属别给予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按55%比例给予补助;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按35%比例给予补助。

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因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适当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能力支付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在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以下优惠减免:

(一)  全免项目

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

(二)  减免项目

1、减免50%: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2、减免20%: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

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更多更优的减免措施。

各医疗机构应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相关的减免项目应明文告示,张榜公布,认真实施。

第十三条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持《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和身份证到佛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根据不同类别享受医疗补助优待待遇,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先实行优惠减免,再进行医疗结算,并逐步推进“一站式”结算方式。在暂未实行“一站式”结算方式前,由当地民政部门为各类优抚对象办理经社保结算后的医疗补助报销。

第十四条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需转院治疗的,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逐级办理转院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治疗,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转院手续。

第十五条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十六条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采取虚报医疗费、骗取政府医疗补助费的,由区民政部门从其抚恤金、定期补助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并给予停止两年申报补助金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触犯刑律的,停止其享受本办法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类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规定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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